第六条 鼓励各高等学校将立项重点放在对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生物工程与技术、医学、农业、材料科学与技术、新能源与洁净能源、交通、资源与环境工程以及经济、法律、管理等学科领域。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物色到合适人选以后,须在组织实施项目前一个月向湖北省教育厅呈送立项报告和项目申报表。立项报告和项目申报表一式六份。
第八条 湖北省教育厅在收到立项报告后,将采取适当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一个月内通知申报高校。
第三章 执行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在接到湖北省教育厅的正式立项通知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邀请计划中的世界著名科学家来我省考察、访问、讲学。
第十条 邀请世界著名科学家来我省考察、讲学、访问的有关手续由主请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在邀请世界著名科学家来访前,要制订周密的接待计划,充分利用科学家来访的机会,组织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学生听取该科学家的讲座,或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对每一位世界著名科学家的讲学活动,包括参观、会见、讲座等,各高等学校都要注意及时录相、录音存档。
第十三条 鼓励主请高校邀请其它高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到该校听取该科学家的讲座。
第十四条 鼓励主请高校安排世界著名科学家到省内其它高校考察、访问、讲学,做到“一方聘请,多方受益”。
第十五条 主请高等学校在实施聘请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事件。
第十六条 访问活动结束后,各高校要及时总结访问成果,填写由湖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总结报告表,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