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视导员或测试组长(复审员)在省语委办及省测试中心的组织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指导测试工作。
四、测试对象及达标要求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参加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2、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为一级水平;
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水平;
4、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以上水平;
5、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二级以上水平;
6、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学校学生接受测试。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需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7、鼓励社会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五、成绩认定和证书管理
1、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机构认定后,报省测试中心审核确定。
2、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测试机构接到应试人申诉后,应在3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3、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语委办统一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4、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的,2年之内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六、测试纪律和要求
1、测试工作人员对测试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测试规定,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由其测试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测试成绩,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1)冒名顶替,请他人代考;(2)测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3)向测试员或工作人员行贿;(4)扰乱考场纪律,经劝说无效;(5)威胁测试员、工作人员,言行举止极不文明;(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应试人再次接受测试与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4、各级测试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价费字[2004]132号文件规定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接受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