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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语言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语言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教办[2005]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省语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促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为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测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1、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2、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作为省语委的办事机构,在省教育厅、省语委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省的测试工作。制定实施测试工作规划;负责全省测试机构网络建设;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检查评估;管理、颁发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省级测试员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3、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和我省统一的培训测试教材组织实施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印制全省统一的测试试卷;培训普通话师资和省级测试员;负责全省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的业务考核;开展测试工作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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