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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教高[2006]10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规范设站办学行为,努力提高办学水平,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保证函授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良好发展,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我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确保高等函授教育的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教成司[1997]84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办学资格
  凡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经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不得举办本科教育。
  二、建站资格和原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各市(州)电大和有条件的县(区)电大,自有独立校园、校舍的民办高校、民办中专均可申请设置函授站。
  2、主办高等学校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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