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加强对各地迎检工作的督导检查。要督促未通过国家审查认定及需要复查的10个县(市)在10月底前完成复查验收;完成近三年内未接受省“普九”复查的县(市、区)的复查工作;对落实教育经费政策、控制初中生辍学、封存和改造D级危房、清欠教师工资等问题和档案资料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督导。
四、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办学。
1、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政策,杜绝一切形式的乱收费。已经实行新机制的地区,只能按“一费制”的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尚未实行新机制的地区,继续执行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确定的“一费制”收费办法。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自行车费、水费,或者以举办各种特长班、竞赛班的名义向学生收费,都是违法行为。学校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等学习用品,不得强制学生在学校就餐。
2、清理乱办班行为。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十项规定》、《关于加强中小学各类实验班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禁止中小学校在校内外组织举办面向学生并收取费用的电教班、外语班、实验班,严禁中小学校利用双休日、节假日补课并收取补课费用,取缔一切形式的重点班并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
3、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对此,各地要重新审视并及时调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政策,当前,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制一律停止审批,已经改制的公办学校,必须与原公办学校脱钩,真正实行“五独立”。
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综治〔2006〕5号)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和体系,建立门卫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健全应急预警机制,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卫生教育,进行必要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要坚持健康体检制度,密切关注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确保学生在教学和活动中的安全。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卖点、住宿环境等可能发生疾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的场所和环节的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的危房要心中有数,出现险情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有安全隐患的校舍,要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