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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教基[2006]18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四、实行教学用书发行渠道归口管理制度。在国家实行教材发行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行;《课堂作业》、《寒(暑)假作业》按照“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负责发行,市(州)、县(市、区)监督。

  五、建立教辅资料跟踪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对我省流通的中小学教辅资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引导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选用。对违规非法出版和质量低劣的教辅资料,勒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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