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2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展期不贴息。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如属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应按当地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要努力营造创业氛围,把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
四、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要取消人口计划指标控制。公安机关要因地制宜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改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落户的管理方式。要完善地级以上城市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落户制度,进一步简化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毕业生离校前,各高校要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以各种方式提供后续就业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截至当年12月31日当地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信息。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培训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一家两人以上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安排等就业援助政策,对其中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后未就业的,暂不调整所在家庭低保待遇;对于离校后户口迁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当地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对于离校后户口迁回非原籍地的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向户籍迁入地所在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