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扶贫办、湖北团省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教学[2006]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
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提高就业率,提高就业质量,实现就业人数的增加,争取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人数进一步增加。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组织实施好有关项目计划,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鄂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 “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实施。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农业厅要共同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作。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除保证发放其工资、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所需费用及工作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探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设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对在乡镇以下基层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由政府代为偿还。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志愿到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代偿助学贷款。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同时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补贴等政策。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的工资制度,适当高定工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