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高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目单位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维护政府信誉,依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6]9号)的规定和《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偿债准备金是指教育融资平台、各项目单位及其省直主管部门(或相关市人民政府,下同),为确保项目单位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 省教育融资平台偿债准备金由湖北兴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对各项目单位偿债准备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统一考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确定的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省教育厅预算管理单位和其他省属高校(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与建立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由各项目单位自借款的当年起负责筹集和建立。当项目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建立偿债准备金时,由为其提供“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第六条 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主管部门应履行其偿还贷款的承诺义务,在还款当年,根据项目单位偿债准备金的到位情况、信用程度等因素,主动商请省财政在制订对相关单位资金调度计划时作出必要安排。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建立的偿债准备金,存入由教育融资平台确定并经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有:
(一)项目单位筹集的资金;
(二)项目单位不能足额建立偿债准备金时,其主管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安排的专项资金或筹集的其他相关资金;
(三)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来源。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规模与信用等级评价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的规模与项目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省教育融资平台对平台管理下的各项目单位的还款情况进行信用等级分类,以应还贷款额度(本金和年利息)为基数,按信用等级类别相对应地确定偿债准备金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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