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是对财政预算还款安排的必要补充。各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偿债准备金;在项目单位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用偿债准备金代为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偿债准备金由兴华投资公司建立专户,对各项目单位的偿债准备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只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单位,由兴华投资公司启动偿债准备金代为偿还。特殊情况下,兴华投资公司将申请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商财政部门实施扣还。
第二十二条 经兴华投资公司和省投资公司及开行省分行协商同意后,项目单位可以申请提前还贷。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以及用于贷款项目申报的抵(质)押财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置。如须处置,必须先经省领导小组同意,然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办理,其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开行贷款。
第六章 贷款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兴华投资公司对贷款资金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独立建档、专人负责的封闭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项目单位应配合兴华投资公司、省投资公司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开行省分行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管理。如发现项目与初期论证结论存在较大出入、项目出现明显风险时,兴华投资公司有权及时通知开行省分行停止贷款资金划付,终止《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并保留向开行申请提前回收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兴华投资公司提供项目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报告、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年一季度末前提交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兴华投资公司定期与项目单位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省投资公司、开行省分行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对账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将竣工验收、试运营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告报兴华投资公司,兴华投资公司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投资公司、开行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