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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兴华投资公司与各项目单位签订《省属高校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以下简称《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最长不超过20年(含宽限期),具体期限以开行核准期限为准。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与开行约定的利率执行。每季度末月2O日为贷款结息日。

第四章 贷款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兴华投资公司按要求在开行省分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用于贷款提取和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在开行省分行开设账户,用于办理贷款提取、偿还贷款本息和日常结算。项目单位对开行贷款不得多头开户、转户存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按兴华投资公司审定的贷款资金提取计划向兴华投资公司申请用款。兴华投资公司将开行省分行通过省投资公司拨付的资金,及时划转到项目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按兴华投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的《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的约定拨付。项目单位依据年度用款或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协议、实际建设进度、预(决)算确定的金额、比例及其它需求,向兴华投资公司请领资金,经兴华投资公司审核后,由开行省分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向兴华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季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七条 兴华投资公司于贷款到期前落实、归集并通过省投资公司向开行省分行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督促项目单位向开行省分行支付到期贷款利息。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与兴华投资公司签订的《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积极足额筹措还贷本息资金,按期向兴华投资公司划付还款资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向省政府出具的“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承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通知还本付息。兴华投资公司根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按时向项目单位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并抄报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实行财政预算还款。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还本付息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开行到期的贷款本息,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如项目单位不能足额偿还到期贷款,主管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必须安排专项资金,以保证及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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