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以及对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项目。贷款由兴华投资公司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运作。
  第四条 开行政策性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一般不高于国家规定项目资本金的50%。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教育厅确定的利用开行政策性贷款的省教育厅预算管理单位和其他高校(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省政府或省教育厅确定的对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项目;
  (二)非省教育厅预算管理高校,由其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
  (三)基本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等审批手续;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已经省教育厅审定纳入建设计划;
  (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明确,项目按规定已落实除开行政策性贷款外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
  (五)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单位为独立法人,产权清晰,资产状况和银行信用良好,还贷能力强,项目单位存续期限长于开行贷款使用期限。
  第七条 贷款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出具的贷款申请文件;
  (二)利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申报表(见附一);
  (三)省教育厅预算管理的项目单位向省教育厅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见附二格式一),并抄送兴华投资公司;其他项目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出具 “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见附二格式二),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投资公司、开行省分行;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等与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文件;学科及实验室建设项目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贷款证(卡)的复印件;
  (七)省投资公司、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开行省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贷款计划进行贷款项目的材料申报,由兴华投资公司受理。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兴华投资公司组织咨询力量对项目单位的承贷能力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论证,集中上报省教育厅、省投资公司审查,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开行核准。

第三章 贷款资金借入

  第九条 核准后的贷款项目,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通知书》,兴华投资公司与省投资公司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兴华投资公司、省投资公司与开行共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