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教发[2006]38号)
有关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5]89号)、《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6]9号)和湖北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为做好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订了《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省属高校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以及对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项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和教育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贷款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偿还和安全运行,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附件:1、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湖北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5]89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6]9号文,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综合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投办[2005]5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运作省教育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做好“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工作,积极防范贷款风险,结合省教育融资平台项目运作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与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精神,按照《管理办法》、《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偿还的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授权,湖北兴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投资公司”)作为省级综合融资平台的二级平台--省教育融资平台,与省投资公司、开行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贷款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