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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
(萍府字〔200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和萍乡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的规定精神,为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我市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规范政府基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全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委托给市地方税务局。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水泥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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