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萍府字〔200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保持人民生活必须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国务院国发[1993]6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和代征部门要严格执行《
萍乡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二、个体客货运输车辆、出租轿车,以及以各种名义挂靠有关单位的个体营运车辆一律按标准征收基金。
三、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基金的入库工作,代征单位征收的基金要按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