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挂牌督办(2005年7月1日―2005年9月30日)。
第二阶段:立案处理(2005年7月1日―2005年11月30日)。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四、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协调工作,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调查摸底,对存在环境违法事实的排污企业,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改委、经贸委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移送环保部门处理,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的要求,负责对全市有关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于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关停取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商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的环保前置审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办理环保审批的,应移送环保部门处理,并依照环保审批和处理情况,确定是否保留证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被关停取缔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此次整治专项行动中措施不力、整顿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五、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辖区内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
2、挂牌督办,落实责任。
市县(区)两级政府根据环保部门调查摸底上报的违法排污企业名单,下发挂牌督办通知,明确负责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限期完成时间。
3、强化督导,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