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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教学[2006]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湖北高校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湖北省教育厅

2006年4月28日

  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7、提前批录取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办理学生转学,须先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协商同意后,再按照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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