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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意见
(鄂教办[2006]8号)


各市、州、林区教育局,妇联,关工委:

  近年来,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关工委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精神,加强了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从全省情况来看,家长学校发展还很不平衡。有些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尚未举办家长学校,有的家长学校在教学上存在着随意性,家长学校的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办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进一步办好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字(2004)41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1、要进一步提高对家长学校的认识。家庭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乃至终身教育的基础,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家长学校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场所;是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途经。办好家长学校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2、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学校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都要建立有教育、妇联、关工委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家长学校工作指导小组,统筹规划,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家长学校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家长学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3、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家长学校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办学,参与指导社区及其他家长学校的工作;各级关工委要积极支持办好家长学校,特别是教育系统的关工委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工作。

  4、家长学校应成立校务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以校(园)为单位举办家长学校,由校(园)长或副校(园)长担任家长学校校长,一名退休老教师和一名中层干部任副校长,一般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团委及少先队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校长对家长学校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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