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具配备工作的通知
(鄂教基[2006]4号)
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
学具是供学生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的基本材料和器具,属教育技术装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用学具进行教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形象性。实践证明,利用学具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我省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利用学具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帮助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符合课程改革的理念和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
实行“一费制”政策后,学校学具配备受到了政策限制,学具管理和配备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学校订购未经国家和省审定、鉴定的学具,导致一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学具,一些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学具进入学校,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的地方和学校“只管配,不管用”,致使学具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学具的配备、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和重申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学具审定制度和准入制度。凡未经教育部鉴定或备案审查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鉴)定通过的学具,一律不得在我省发行,各地、各学校一律不得选用、配备。关于小学学具的送审与审(鉴)定工作,按省教育厅鄂教基[2003]24号文件执行。目前我省已通过部省级审查、鉴定的学具目录见附件,学具配备的品种不得超出目录范围。
二、明确学具配备的科目。从2006年春季开始,全省中小学学具只准配备自然(科学)、数学、美术、劳动技术四科。学具的配备坚持“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和学生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选用,不得强行摊派。
三、加强学具配备的管理。全省学具配备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归口省教育技术装备处管理,负责鉴定、配备、使用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各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具体抓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参与学具配备(发行)中的具体经济工作。
因学校教学需要确需配备学具,所需费用可从本校“一费制”课本费的节余款中支付,也可以由学校统一配备,循环使用,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因配备学具突破“一费制”规定的课本费额度,更不得另外收费增加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