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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落实对贫困生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
  各有关高中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对达到计划生和择校生分数线的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减少或免交学费。

  四、严格实行高中招生收费公示制度
  各市、州、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高中的招生计划(包括总数和分类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收费标准在当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公示内容联署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所有高中必须在学校固定位置常年公示本校各招生计划的比例、收费标准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监督。
  招生收费公示后,凡在公示收费项目以外收取费用的,均视作乱收费行为。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各级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五、进一步加大治理违规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各类计划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阳光招生、阳光收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学校乱摊派或搭车乱收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招生收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是违规收费,必须督促相关学校全额退还给学生;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本通知明确的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中考开始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在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各市、州接此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内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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