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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使用证明文件。

  第九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名称,应按国家规定与其办学层次、类别相符,并确切表示学校所在行政地域。学校名称不能冠以“大学”字样,也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华中”、“中南”等字样。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十条 举办者向拟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每年第三、四季度受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受理,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办学者。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办学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湖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以送交省教育行政部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

  (二)评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对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形成《设置评议意见书》并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申办学校交纳设置评议费3000元。

  (三)批准。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评委会提供的《设置评议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四)发证。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应按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凭登记证明,省教育行政部门向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填写《湖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备案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或市县所在物价部门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批准机关出具的有关开设银行帐户和刻制印章的证明,到银行和公安部门申请开设银行帐户和刻制印章。印章的规格和使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管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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