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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1)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至少配备有副教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职称)的教师2人。

  (2)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专任学科骨干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应具有本科(相关专业)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能经常参加专业建设工作。

  (3)高级职称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3;专、兼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20。

  (七)有稳定、集中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1、校舍: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自有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2000、5000平方米。条件较好的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申请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自有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具体生均建筑面积,文史财经类不低于8平方米,理工农医不低于12平方米,占地面积应适应校舍建筑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场地的需要。

  2、计算机专用教室: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计算机的配置分别不少于40台、80台。

  3、语音室: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语音设备的配置分别不少于40、80座。

  4、实验室:开设理工专业的,应配备必要的专用的实验室;开设财经类专业的,应配备财会专用模拟实验室。各校实验课自开率不低于70%。

  5、图书: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图书分别不少于2000、5000册,其中专业书比例不低于70%。报刊、杂志分别不少于20、50种。条件较好的专修学院申请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图书不得少于20000册。

  6、体育设施:每校至少配有2个篮球场,并配备相应的体育器材。

  7、生活设施:招收全日制脱产学生的学校,应有与住宿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保健设施。宿舍和食堂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价格合理和便于管理。

  第六条 自行筹资修建校舍暂行困难的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具有法律效应的租赁契约。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校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4年以上,专修(进修、培训)学院校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自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6年以上,其他条件须符合第五条(七)的要求。学校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和其他不适合用于开展教学活动的房屋作校舍。条件较好的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申请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不得完全租赁办学,自有校舍建筑面积须达到总校舍建筑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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