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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申请举办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有本省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本省正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知名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可以不受省份限制。

  举办者可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联合出资举办学校的,应视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移交给学校管理和使用,不得撤出或抽逃。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办学启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50万和100万,条件较好的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申请举办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其办学总资产不得少于1500万,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的机构和规章制度。

  1、制定学校章程。

  2、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有经专家论证的与所开办专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设的专业一般不少于3个,学制2年以上;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办学规模分别不少于200、500人。

  (五)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年龄结构合理的领导班子。学校领导班子的任命、免除、变动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1、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初任时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高等学校工作情况。教务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过高校教学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人数与学生人数一般应按1:20配备。

  3、董事、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财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六)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具有教师资格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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