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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教成[1999]021号)


各市、州教委,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现将《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未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的,要进一步加大学校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争取尽快达到本规定要求。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以开展高等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和实施高等职业技术培训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分为两类: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

  第三条 设置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现有各类高等教育宏观统筹规划,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四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以赢利为目的;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应具备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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