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湖北省广播电视厅转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鄂语[1996]04号)
各地、市、州教委、语委、广播电视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语[1994]43号文《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三部委的要求,现决定从1996年起,在全省逐步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测试工作由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统一管理,切实做到四统一:统一安排测试工作,统一测试标准,统一培训测试员,统一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
二、现阶段我省的主要测试对象及应达到的水平。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8 岁(个别可放宽到16岁)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应达到规定等级:
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教师、师范院校的教师和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
专门教授普通话语音的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
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应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相关专业毕业生
应达到一级水平。
电影、电视剧、话剧演员和配音演员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应达到一级水平。
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三、建立测试机构。
成立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测试委员会由省语委、省教委和省广播电视厅有关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办公地点设在省语委办公室内。
建立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中心”附设在华中师范大学,其工作职能如下:
1、协助各地、市、州及省直有关单位参照省里的模式组建普通话测试站,并具体指导其开展工作。
2、承担省级普通话测试员的培训测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