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所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应向教育厅科技处备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抄报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各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4月5日前,将各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和汇总表各一份及软盘报送教育厅科技处。
七、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厅科技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向教育厅科技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