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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建设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四条 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并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3)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建设经费;(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5)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3)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4)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也可以与院(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商教育厅后由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不得超过60岁。对在任职期间需连续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报告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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