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实验室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按照择优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即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湖北省和国家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际国内上有影响的优秀重点实验室推荐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争取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校或其它部门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由教育厅或其它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统一申报。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经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并摘牌。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HubeiXXXkeyLaboratory(依托单位)。如:湖北省核固体物理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HubeiNuclearSolidPhysicsKeyLaboratory(WuhanUniversity)。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