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资助实验室开放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和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改善实验室环境条件,资助开放科研项目及日常运行开支等。依托单位应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所需经费主要从日常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建期间,依托单位应定期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建成后,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后批准挂牌。依托高校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验收,通过后批准挂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从国内、外优秀科学家中遴选、推荐报主管部门聘任,科技厅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十二人,其中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为五年,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为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同时要设置流动研究人员岗位。应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大对国内外开放的力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客座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