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实验室管理细则,具体负责实验室组建的评审、建设方案的审核,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聘任。协同省科技厅,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2、负责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
3、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评估、考核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际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项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依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申报省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推荐,并报送《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建设在高校的省重点实验室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高校以外的省重点实验室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附件二)按上述申报途径,分别报省科技厅或省教育厅。经审查,由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建设在高校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批准立项。
第十条 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l、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科发展前沿或在有广泛性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符合湖北省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需要,近、中期的目标明确。
2、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研究领域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承担省和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
4、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够稳定地保证实验室持续开展工作的相应经费、基础设施、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第四章 建设与实施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省科技厅和有关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依托单位应依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建设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