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组建和申报程序为: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领导批准,并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向省教育厅申报的团队,应主要从校级创新团队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省教育厅按照“依靠专家、公平合理、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被资助的团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答辩,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审定批准被资助团队。
第十二条 对创新性探索性很强的项目,评审会议上或专家答辩会上如不能取得广泛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省教育厅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如需资助,列入当年资助项目。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团队负责人做好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团队每期资助时限为4年。教育厅资助经费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考核情况分两批划拨。所在高校应按不低于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额度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团队必须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营造自由探索、朴素激励、开拓创新、宽容失败、团结合作、共享成果的良好学术氛围。团队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团队应努力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应有一定数量的由核心成员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团队每年应向省教育厅提交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四年完成后应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人才引进的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组成人员允许有所调整。人员调整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团队考核实行个人考核与团队整体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团队整体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法)。项目实施两年后,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下一年拨款计划。实施4年后考核为优秀的,将纳入下一轮资助计划,给予滚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