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加大监督指导的力度与频度。一是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工作的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大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二是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强监督指导,下达整改措施,督促其整改,按有关要求发放许可证。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业,直至达到要求方可营业;三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为学校提供疾病防控、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技术支持;四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五是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深入本乡(镇)农村中小学校,为学校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学校落实各项卫生措施。
4、要努力改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环境。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统筹考虑卫生保健人员的编制,保证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规模较小的学校应配备兼职保健教师或有专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二是各地和学校要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不断改善硬件设施;三是各地和学校要按照全国和省有关要求,做好改水、改厕建设工作,切实解决学生在校饮水问题,为学生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5、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发生的特点,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较强的防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专项宣传教育。要落实健康教育课时,通过健康教育课、学校广播站、墙报、班会以及校园网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学生预防疾病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湖北教育网台将于2006年秋季,开设“健康之窗”教育栏目,对广大的农村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健康教育。各地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台的资源,使学生掌握卫生防病知识,树立卫生健康与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二、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加大督导检查的力度。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后,各地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学校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开学后,各地要结合季节及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发生的特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工作,坚持不懈地把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努力减少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