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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修订)的通知(2009)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修订)的通知
(鄂教高[2006]2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表彰奖励我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我厅在总结我省多年开展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表彰奖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修订)。现将以上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1、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暂行办法
  2、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修订)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当年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个人独立或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经学校推荐可申请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学生参与教师科研的成果不属于奖励范畴。
  二、成果范围
  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形式主要为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具有创新性或社会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软科学成果、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等。
  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美术类作品、表演类作品、“挑战杯”获奖成果及已获得省教育厅组织的学科竞赛、专业比赛奖励的成果不属于奖励范畴。
  三、申报名额
  “211”工程学校申报数控制在本校上学年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的千分之二,其它高校申报数控制在千分之一。超过申报限额的院校不予受理。
  四、工作程序
  1、学校推荐。学校在校内评审奖励的基础上,按限定的名额向我厅择优推荐。各校在上报前必须对拟推荐成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无异议后方能上报。
  2、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校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成果不提交评审。
  3、专家评审。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标准按《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修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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