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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5、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群众负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中小学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贫困县的农村地区一律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向社会公布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电话及中小学乱收费处罚办法。

  6、中小学校安全无隐患。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限期解决好中小学危房问题。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整治,对伤害学生和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严重事件能及时严肃处理,学校无严重安全事故发生。

  7、加强教师编制管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按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严格控制中小学教职工人数。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落实,教师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逐步提高。

  8、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党政领导教育观念正确,不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布局合理,中小学入学率、巩固率达到省定标准,辍学率控制在省定标准以内。严格执行国家新课程计划,中小学课业负担适量,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全面完成省确定的不同地区基础教育基本任务。

  二、考核目标责任人

  考核目标责任人为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考核工作要求

  1、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由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省对市(州)考核的结果进行抽查。

  2、县(市、区)党政领导在接受市(州)考核前,要对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填写《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另发),分别报送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抄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3、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州):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评估县(市、区)党委、政府教育工作的依据,并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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