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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有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八、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按现行体制,将教师工资和地方附加津补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统一发放范围。
  九、中央、省政府已经明确的教育投入政策必须继续严格落实。几个主要政策是:
  1、各级财政在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不得“上进下退”搞“挤出效应”。(财政部 教育部财教[2006]3号)
  2、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3、各级财政预算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要落实“三个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4、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60%;用于教育的资金中,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省政府鄂政发[2004]26号)
  5、非贫困县市财政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对农村中小学给予公用经费补助拨款;该项资金是原有投入,不能抵顶县级应承担的公用经费改革资金。(省政府鄂政发[2004]26号,财政部 教育部财教[2006]3号)
  6、各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国务院国发[2003]19号,省政府鄂政发[2004]26号)
  7、确保省级财政安排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抵顶各地原来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不得因上级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的预算投入。(省财政厅鄂财预发[2005]56号)
  十、实施新机制改革过程中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鄂教财[2006]18号文件。
  1、2007年春季开学起,实施新机制改革的学校除可按省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在学生自愿原则下适当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切学校服务性收费。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
  2、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交纳作业本费。29个贫困县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元;其他县市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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