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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有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五、“一补”(即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面向151万名家庭(含城市低保户)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公用经费保障。
  1、面向所有农村中小学,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恩施州8县市中央承担24元、地方承担6元;其他县市区中央承担18元,地方承担12元)。
  2、属地方承担的部分,29个贫困县市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农村县市区按省与县市区5:5的比例分担(即省、县市区各承担6元);带农村的市辖区属地方承担的部分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即省、市、区分别承担2.4元、6元、3.6元)。
  3、2009年、2010年将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统筹计算,2008年我省落实公用经费的实际情况(即每生每年农村小学200元、初中300元,县镇小学230元、初中330元)与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500元)的差额部分(即每生每年农村小学100元、初中200元,县镇小学70元、初中170元),2009年解决50%(即每生每年农村小学50元、初中100元,县镇小学35元、初中85元),2010年解决剩余的50%。资金仍有中央、省、市、县四级按现定比例分担。
  4、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七、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1、面向所有农村中小学。
  2、标准及计算方法:按校舍生均标准面积(小学4.5平方米,初中6平方米)计算标准校舍面积,扣除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已改造面积后,再结合折旧率(3.3%)、单位校舍改造成本(每平方米300元)因素,测定各县市区维修改造资金总额。
  3、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4、属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6]37号文中规定的原各地在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6%)中安排的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不足部分,省与市、县的分担比例为:29个贫困县市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农业县(市、区)按省与县(市、区)5:5的比例分担;带农村的市辖区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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