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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鄂教办[2007]7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高考招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的要求,省教育厅确定建立对高校招生章程及广告的审核备案制度。现将审核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高校必须依法依规制定招生章程。高校应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0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章程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以及联系电话、网址等内容。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应当经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2、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教育厅审核备案。各高校应于4月24日之前将招生章程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独立学院报送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举办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育厅将对省属高校(重点是民办高校、高职高专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进行审核。各校章程经核准备案后由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等学校应当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3、加强对高校招生章程及广告宣传的全过程监管。高等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其内容不得超出招生章程的规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广告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有虚假宣传内容的,省教育厅将予以批评制止。对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通过新闻媒体作出更正和道歉。今年我厅将加大对民办高校体制外招生的综合治理,坚决查处和制止招生章程及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杜绝和打击各种欺诈行为。省教育厅将重点跟踪监督民办高校招生章程、广告的宣传和发布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对由于虚假宣传、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和有关人员,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鄂高工委[2006]21号)文件规定严肃查处,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高考招生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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