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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安排必要课时,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要运用校报(刊)、广播台、讲座、班会、板报、宣传栏等手段,广泛向广大青少年学生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联系,结合具体的案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各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山区中小学要重点教育、并严格要求学生不得乘坐农用车、无营运资质的出租车、报废车、拼装车、麻木等车辆上放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安部“每月选派民警至少2次到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规定,落实责任民警,积极主动地定期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加强对拥有汽车、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行路、文明骑(驾)车、遵纪守法、珍爱生命等学习教育活动,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车辆出入校园的管理,采取凭证出入等措施,控制进入校园车辆的总数;要结合学校实际,合理规划校内道路建设,尽量实现车辆通道和行人分流;要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学校教学和生活区,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停放在操场、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活动集中的场所;不得在校内开办社会停车业务;要加强对校内施工及货运车辆的管理,坚决实施施工场所的隔离,避免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区。施工车辆必须经过校园的要实行指定时间、规定线路以及派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管理,减少校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门附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在学校门口主要道路上设置减速和限速标志,在重要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减速板等装置,规范行车标线。在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定范围内设置放学时段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城区的交警、派出所民警要在上放学时段与学校一起组织好学生护路队,维护学校门前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学生列队回家。

  五、进一步强化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教电[2006]30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含校车和学生家长协议租用接送学生的车辆)的管理工作。学校要对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驾驶员信息、接送方案与协议等排查登记,建立台帐,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备案;要做到“三统一”,即:校车行驶路线、上下车点要有统一规划;接送学生专用车辆运载学生时要张贴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统一标识;接送学生专用车辆驾驶员的上岗标准、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学校严禁使用无资质的车辆作为校车,严禁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校车;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时,必须有教师或保育员在车中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和幼儿。学生乘坐接送学生专用车辆时,值班校领导和老师要加以指导,确保安全。为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采取错时制等方法,以减轻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运载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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