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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2007]5号)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实效,保证评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和教育部评估中心《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教高评中心[2007]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评估标准,切实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为保持评估工作的连贯性,在本轮评估中我省将仍然执行国家标准,并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改进评估工作。为进一步促进高职高专院校以评估为契机,加强建设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仍实行等级制,并从2007年开始增加“暂缓通过”等级。“暂缓通过”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省教育厅将派专家组对院校的整改工作进行检查,达到评估标准者予以“合格”,仍未达到标准者将定为“不合格”。

  二、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1、学校自评报告等相关评估材料要保证真实可靠,引用的数据要与上报的教育事业统计相符;自评报告要在专家组进校考察前一个月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一式十份),并在专家组进校考察前两周在本校校园网公布。
  2、教学数据与教学文件要保证其原始性与真实性,不虚构、不编造。不得修改及补做以往的考试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

  三、严肃评估纪律,维护评估秩序
  1、省教育厅正式公布进校考察评估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后,参评学校不得当面拜访专家组成员,具体工作的衔接,可通过通讯方式与专家组组长和秘书进行协调;不得邀请评估专家组成员到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
  2、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结束后至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会结束前,参评院校不得拜访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也不得邀请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到校访问、讲学等。
  3、评估专家名单公布后,评估专家不得接受被评学校邀请到被评学校进行与评估工作有关的辅导、讲学、访问等。
  4、专家评审费严格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纪律的通知》(教高厅组[2004]1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参评学校不得向评估专家赠送礼品、礼金或增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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