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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精神,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招生政策规定,严禁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之外招生;严禁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校外办学及联合办学行为;严格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对擅自设立校外办学点、擅自突破国家计划招生、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和违规收费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对学校主要领导立即停职检查,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实行政策联动,将学校的办学行为与招生计划安排、项目经费安排、教学水平评估、重点项目建设等挂钩,对有违规办学、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在涉及高校发展的各项政策上进行调控和限制。

  加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2005〕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5〕10号),2007年独立学院招生继续执行近两年的做法,各举办高校必须认真履行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独立学院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必须经举办高校和省教育厅审查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独立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由举办高校审核后寄发考生。
  加强高校录取新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注册管理规定,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五、加强宣传舆论引导,优化招生考试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招生宣传工作,主动加强正面引导,避免渲染炒作和误导,切实加强诚信高考宣传教育,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要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招生考试政策信息,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从正确的渠道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各高校和有关单位到市州组织宣传咨询活动,需经市州招办同意,由市州招办统一协调,不能干扰中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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