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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出现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必须符合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作为危旧私房改造审批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房鉴定情况,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危旧私房处置办法
  市主城区范围内危旧私房改造按维修加固、拆除改造、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维修加固
  根据危旧私房鉴定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可以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处理使用的,由市规划部门签署加固和修缮意见,进行加固和修缮。
  (二)拆除改造
  1.成片改造。按照就地就近拆危建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或附近其他零星土地,引导周边住户共同筹资,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自建单元式安置房或联体式住宅。
  2.单独改造。不能成片改造的D级危旧私房,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进行改造,且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出120平方米。
  对拆除改造结余的宅基地,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组织收购;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由安源区政府组织收购;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收购。
  (三)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
  确属D级危旧私房,并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依据房屋产权证面积实行货币收购或按建筑面积1:1.2比例异地集中安置;对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房屋产权部门认定面积。
  五、危旧私房改造程序
  (一)危旧私房改造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对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旧私房,由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主城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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