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萍府字〔2009〕77号)
市发改委:
《关于调整萍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萍发改收费字〔2009〕491号)收悉。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方案为: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32元/立方米调整为0.48元/立方米;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78元/立方米;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企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10元/立方米调整为0.25元/立方米;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用水每户每月减免6m3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