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湖北省国家、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2007]10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通知》(鄂教高[2006]34号)要求,为做好2007年度湖北省国家、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预审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级示范性院校的预审推荐和省级示范性院校的评审原则
2007年度国家级示范性院校的申报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预审和推荐。省级示范性高职建设院校的申报工作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通知》(鄂教高[2006]34号)要求进行。
预审推荐和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标准,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预审推荐和评审标准
国家级示范性院校的预审标准采用《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试行)》。
省级示范性高职建设院校评审标准采用《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评审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申报要求,在今年的工作中,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校,暂不列为评审对象:
1、基本办学条件有红、黄牌记录的;
2、有校园不稳定事件,并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3、在招生中有违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
4、有乱收费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5、当地人民政府已将其列入升本规划的;
6、毕业生首次就业率低于70%,或低于全省(区、市)平均就业率的;
7、在合作办学中有不规范行为的;
8、在教育部、财政部资助或奖励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9、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三、预审推荐和评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