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招办招生录取现场及各高校招生录取现场要成立招生工作督查小组,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特别是招生中介参与招生的行为。
5、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户籍管理,对长期在湖北工作、生活人员,确需参加我省成人教育招生考试的,居住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可出具居住证明,使其参加我省成人教育招生考试。不得违规出具虚假证明、办理假证件,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得以有组织地大规模在我省参加成人教育招生考试。
三、进一步加大招生政策和防范招生诈骗的宣传力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招生政策、计划、章程、程序等一切可以公开的招生信息,要组织专门力量设立招生咨询接待站点,向考生家长提供录取状态实时查询,尽力满足广大考生及家长的知情权,防止考生及家长因不了解招生政策而上当受骗。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揭露招生诈骗伎俩的宣传力度,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不要相信招生中介的任何谎言,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避免上当受骗。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揭露和公开招生骗子在招生工作中的欺诈手段和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宣传,使广大考生及家长能够认识各种招生诈骗伎俩,区分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考助学班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性质与形式,避免上当受骗。
3、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典型案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及时揭露招生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形成群众检举揭发、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招生诈骗行为的局面。
四、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招生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1、加强对招生诈骗行为的举报力度。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省教育厅:87328303,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为各地“110”)。省招办和各高校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受理举报。发现招生诈骗行为,要立即制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详细线索。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发现招生中介参与招生活动或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行动,坚决处置。对涉嫌招生诈骗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对涉及的招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