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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招生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招生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鄂教综治[200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公安局,各高等学校:

  每年高校招生的中后期,也是招生诈骗案件的高发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社会上一些中介组织和个人打着各式各样的幌子,声称有“内部指标”,或伪造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复制高校招生网站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或故意混淆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班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花言巧语骗取考生及家长的钱财,牟取暴利。一些考生及家长由于对招生形势和政策不了解,或者心存侥幸,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极易落入招生诈骗的陷阱。为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及其家长的利益,现就我省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招生诈骗违法犯罪行为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生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我省历年查处的招生诈骗案件看,招生诈骗案件大多数都具有受骗考生及家长多、参与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招生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疯狂骗取考生及家长的钱财,严重危害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正常招生工作秩序,给高校及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挑战,也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及高校的形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高校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招生诈骗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招生诈骗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各类招生考试管理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高校普通教育招生、成人教育招生、网络教育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和自学考试助学班等各类招生行为的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格审查各类招生章程及发布程序,严格各类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办法与措施。

  2、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切实规范高校各类招生行为。严禁各高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之外招生,严禁高校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格高校校外办学及中外合作办学等联合办学行为。

  3、各高校普通教育新生录取通知书和省招办“录取新生信息确认表”,由高校按规定直接寄送给考生,不得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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