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六条 参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修资金管理所需代管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七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