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设立宝鸡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市辖各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
第八条 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交纳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出售时,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高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3%交纳;
(二)公有住宅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交纳;
(三)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时,多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
购房者交纳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售房收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到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管理。凭缴交凭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未在指定专户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条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1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金额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提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