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四日
宝鸡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