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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按政府规定价格出售。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及资金需求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分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时,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占的分配比例为公积金增值收益总额的25%。

  (三)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总额的15%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四)按直管公房租金净收益总额的5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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