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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家建设部等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等厅局《关于转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本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执行。

  各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房产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市区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方式,租赁住房补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各县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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